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。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从基础研究的特点出发,贯彻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,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:
1.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,尤其是结合国家现代化需要,针对我国自然条件、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和开拓新兴技术的研究工作;
2.学术思想新颖,立论根据充足,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、具体、先进,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、可行,三五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;
3.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,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,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可可靠保证;
4.经费预算实事求是,根据充足。
对跨学科、跨单位、跨部门、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促进科研、教学、生产相结合的项目,以及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,在相似条件下,予以优先考虑。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依靠专家,充分发扬学术民族,坚持公正原则。参加评审工作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的专家,本人如有申请项目,一律回避有关评审活动,包括暂时退出评审会场。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外泄申请书内容、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。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基础研究项目的安排密切配合,避免重复。有些项目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。对建设工程前期预研、科技攻关、技术引进等任务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来自国防部门、经费包干单位、工矿企业的申请,评审时要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在资助项目的选择和单项资助金额上,与主要依靠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,有所区别。第二章 受理申请第四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各科学部接受,按统一规定编号;交叉学科的申请书,由为主学科的科学部接受;分不清主次学科的申请项目,尊重申请者的选择;不适于本科学部组织评审的项目,应尽快转到合适的科学部。录有申请项目简况的计算机软盘由综合局接受,根据各科学部提供的接受申请项目名称和编号,分别复制送各科学部使。第五条 申请书由各科学部负责初步筛选,有以下情况者不受受理,或经申请者补充、修改后受理:
1.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;
2.明显缺乏立论根据,或低水平重复,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;
3.申请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请项目连同已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(资助项目年内结束工作的,可提前申请相应数量的新项目),或已获资助项目进展不好的;
4.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;
5.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的经费。第三章 同行评议第六条 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,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,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。各科学部应从科研第一线选择有较高学术造诣、熟悉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、认真负责、办事公正的,科研人员,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,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、补充。第七条 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,均需邀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,按规定格式填写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》。每一申请项目,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客观、公正、明确、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。同行专家的选择,要注意不同部门、不同单位、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,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。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,应尽可能请同一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。第八条 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科学部综合归纳,填写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》,对有些项目可先进必要的调查,供评审参考。第四章 科学评审组评审第九条 各科学部视评审工作需要,设若干学科评审组,由学术造诣深、知识面较广、办事公正、热心科学基金工作、有一定声望的专家组成,所有成员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。评审组成员结构,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、分支学科的覆盖面、部门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阶梯,逐步增加年轻科学家的比例。评审组成员,由各科学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,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,提请委务会议批准聘任;每隔两年改聘一次,每次更换三分之一,连任不得超过六年。评审组组长由科学家担任,评审组秘书由科学部派管理人员担任。第十条 在综合同行评谇意见的基础上,学科评审组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经费指标,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,提出是否资助和资助总金额的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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